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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款付給第三人是否有幫助逃稅的問題

  • B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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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9 15:06 
  • 文章人氣:1286
  • 個人積分:2
  • 假設A公司(就是我公司)委託B公司生產產品,B公司要求將價款付給其子公司C公司,合約中清楚約定款項應支付給C公司,且列明C公司的銀行帳戶資訊。之所以這麼做可能是B公司想節稅,所以故意把利潤做在C公司。

    如果ABC三家公司都是台灣公司,A公司是否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的規定?

    假設A是台灣公司,B是中國公司,C是香港公司,A公司有沒有違反中國那邊類似稅捐稽徵法第43條的規定?

    如果真要做這種付款安排,要如何保障A公司的權益?

    謝謝律師熱心的解答

  • 黃國偉 (政通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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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4 00:57 
  • 文章人氣: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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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48號
  • 您好:

    為使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偵辦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所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案件,有明確之標準,財政部業已就相關案件,訂定移送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形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販售、提供空白或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交付與無交易事實之納稅義務人作為進貨、銷貨或費用憑證使用者。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供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使用者。
    (三)教唆納稅義務人使用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四)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為其他行為者。 
    (五)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偽造、變造或使用不實之契約、交易憑證、債務憑證、捐贈收據或其他文據者。
    (六)其他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二、因前開行為,致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且情節輕微者,得免予移送偵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十七條 【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故A公司委託B公司生產產品,以納稅義務人為B公司的角度來看,A公司幫助B公司利用其子公司C公司名義交易,是有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大陸方面亦同(從犯即為我國的幫助犯)。

  • 以上供參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祝一切順利 黃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