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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參與分配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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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5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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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的物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標的物經交債權人承受者:應於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 日前提出聲明。 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如果逾期才聲明參與分配: 如果是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列入優先受償。 如果是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