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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約定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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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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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然而,勞雇雙方可否約定,當勞工於工作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雇主之損害時,雇主可直接由工資中抵扣,該約定是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全額給付與預扣工資等規定而無效,不無疑義。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之解釋為:所謂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發生前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在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而言。

    勞動基準法所禁止者,係雇主事先預扣工資之行為,倘若勞雇雙方約定於損害賠償事實發生後,得由雇主於勞工應得工資中將應賠償數額予以抵扣,依前開之解釋,應屬合法。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8日台(89)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