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瑕疵擔保責任
-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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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17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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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14完成交屋(快20年之中古屋),於日前5/8左右房仲告知現任屋主之廚房磁磚敲起來有中空的聲音,請原屋主修繕,但是於交屋時現任屋主早已看到磁磚已有缺角破損之情況,在陪同驗屋三次後(現任屋主還有帶自己認識的師父來驗屋),2/14也已同意現況交屋合約上亦有註明現況交屋(交屋時原屋主已有將破損之磁磚拍照存證),過了快3個月才反應那邊磁磚破損聲音中空,要求我們要瑕疵擔保修繕到他們滿意為止,估價單出來後,連天花板及窗戶皆要換新的還有社區大樓外牆還重做防水工程...,林林總總加起來要求賠償75,000元,想請問:
1.如果是社區外牆老舊有裂痕而造成室內磁磚與水泥牆未黏合但未凸起造成任何危險也是由原屋主賠償嗎?還是由社區管委會要負責修繕?
2.此情況原屋主有詢問3個師傅報價約3000-4000左右,與現任屋主所開之價格75000差異甚大,關於修繕到底是將原磁磚重新修補好即可還是要依照現在屋主需求整面牆打掉重弄呢?
3.既是現況交屋,現任屋主於交屋時也已看到完成交屋,事後要求賠償有理嗎?
4.房屋之瑕疵擔保程度到底為何?只要不是海砂.輻射屋或漏水都不需要理賠嗎?
5.房仲因現任屋主態度強勢,故凡事皆要求原屋主配合並一直附和現在屋主(店長與買方為遠親)這樣有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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