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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己過15年請求權

  • 胖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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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9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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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您好,

    想請問關於債權清償的問題, 謝謝!

    事實:
    1. 先父於民國54年請人(甲先生)蓋屋, 給付工程款後, 甲先生捲款而去, 沒有完工, 因此先父說要告甲先生, 但沒有跟家人交代訴訟內容及過程.
    2. 至101年9月先父彌留之際, 接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家人才知當初先父有設定甲先生六筆土地抵押權, 而該六筆土地經拍賣後, 先父被通知參與分配(A案), 且為第一順位.
    3. 甲先生於民國72年歿.
    4. 先父於民國101年底歿.
    5. 當初設定抵押契約已找不到, 只有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地籍資料中載明先父為抵押權人, 且地政事務所已銷毀15年以上之申請文件.
    6. 本案的另一個參與分配債權人(乙銀行, 清償債務, 優先權為普通)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認為我們繼承人的債權有存在疑慮, 因此要我們舉證.
    7. 乙銀行分配表中債權計算起息日為民國72年.
    8. 法院於乙銀行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後, 馬上又寄一封通知, 以民法第125條及第880條認為請求時效已過, 要雙方具狀說明.

    問題:
    1. 是否以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具公信力及公證力可做為有效反辯?
    2. 債務人乙先生的繼承人於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時沒有提出民法125條抗辯, 法院有立場可以提嗎?
    3. 若乙銀行也過15年請求權, 因為他後面還有一家銀行沒有分配到錢, 是否可以此為籌碼, 要求乙銀行撤告?
    4. 於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言詞答辯庭時, 應強調什麼比較好呢?

  • 黃國偉 (政通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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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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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 是否以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具公信力及公證力可做為有效反辯?

    法院以民法第125條及第880條認為請求時效已過, 通知您們兩造具狀說明

    就是以地政的資料「認為您們是抵押權人」才會這樣通知 

    民法125:15+ 民法880:5 =20 ;民國72年距今→ 30年


    2. 債務人乙先生的繼承人於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時沒有提出民法125條抗辯, 法院有立場可以提嗎?

    依您所述的事實,是銀行代位債務人對您們時效抗辯,不是法院


    3. 若乙銀行也過15年請求權, 因為他後面還有一家銀行沒有分配到錢, 是否可以此為籌碼, 要求乙銀行撤告?

    銀行不會撤告,銀行對您們提分配表異議之訴的目的,就是要將您們債權剔除,他才分的到錢


    4. 於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言詞答辯庭時, 應強調什麼比較好呢?

    這問題太籠統,而且沒看過卷證資料,無法回答您

  • 以上供參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祝一切順利 黃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