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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販賣K它命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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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23 15:45 最後編輯日期:102-05-23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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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K它命是法定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之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涉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此本件後續則依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加以論罪科刑,而不是少年法院或法院少年法庭按少年處遇來處分。(若少年為未滿14歲者則不能移送地檢署)

    本件後續可以思考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而依法減刑的適用,包括
    (1)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少年事件處理第 27 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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