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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備起訴狀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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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6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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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訴: 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狀為之。 起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當事人: 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決定書。 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起訴之年、月、日。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以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