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備起訴狀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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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16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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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狀為之。
起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當事人:
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決定書。
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起訴之年、月、日。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以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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