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車禍鑑定結果不服,是否有規定多久內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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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16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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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對本所肇事鑑定結果不服,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覆議,並隨案繳交新臺幣2,000元,覆議以1次為限,並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不另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1.已進入司(軍)法程序者,請於收受鑑定書後,敘明理由向審理該案之司(軍)法機關聲請轉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覆議。
2.未進入司(軍)法程序者,請於收受鑑定書後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鑑定意見書影印本1份向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申請覆議(機關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5樓,電話:(02)27256889),覆議申請表請至『臺北市民e點通』(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下載。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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