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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我有看到

  • 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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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5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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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我有看到你的回應 現在是他們格來得總公司要提告 原因是用到格來得三個字 我有打去智慧財產局尋問 他們的法務告知維修經銷商理因並無犯法 他們之前都再處理車子的商標 比喻說 賓士總經銷商告外面有立賓士商標的維修廠說侵權 可是法官後來判無罪 原因是,該維修廠只維修他車子並無賣他產品也無惡意破壞商譽 也是指示性合理使用 我現在很頭痛,到底算不算犯法了 難道刊登格來得三個字就算有罪嗎?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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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5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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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你可以主張你們只是說明有維修該公司的產品,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