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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入非法電信公司,捲入詐騙~起訴書內容

  • 懿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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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4 22:31 
  • 文章人氣:1360
  • 個人積分:2
  • 先陳述一下,被騙的情形,再說起訴書的內容,有不少問題想請教大大們

    三年前,一位朋友的朋友(簡稱A),開了一家(二類電信)專門替人節省電話費的,

    我進入該公司先做業務性質的工作,後來A叫我當內勤,專門顧機器跟電腦的,

    沒幾個月就被市刑大,以電信詐欺抓了,開了幾個庭,就被起訴了。

    當然工作中,有去確認公司有營登,有查過二類電信的內容,我也常問A是否合法,

    A也再三保證合法,我跟A有簽下切結書,內容就是A保證公司及工作內容是合法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訴書內容:

    被告A; B; C; D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另被告Z提供行

    電話門號供上開詐欺集團使用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一項、第339條第1項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A、B、C、D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品,為被告A、B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移送意旨認被告A、B、C、D。另構成電信法第49、56、65 條,惟查被告

    ABCD,縱有違反電信法第49條,依同法第65條規定,係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可知該條規定係屬行政法,刑罰無涉。

    次查,被告ABCD,使用之SIM卡或係向他人購得或自己所申辨或他人無償提供

    分別業據被告ABCD,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在卷,是在無其他之積極證據足以證

    明該些SIM卡中有他人遺失或非法取得,自難認定被告ABCD,有何電信法第56條

    所規定『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情形,自均不成立該罪,惟設如成立

    犯罪,此部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關係為該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

    處分,附此敘明。


    問題如下


    1: 我是B~~~ A方不斷向我保證及簽立切結書,保證合法,也出示營登,我再偵

    查庭都有給檢查官,為何起訴書上沒說明?

    2:切結書,對我有沒有幫助,有些人說那是我們私下簽立的,並沒有效力?

    3 :這份起訴書,我的位置是B,刑責大約會被判多重呢?

    4: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不被判刑OR刑責會較輕呢?(我完全不知對方有做非法

    的事情)

    5:A在起訴書上是寫 承認所有罪狀,那我不就列為正犯了,我是算正犯、共犯,

    幫助犯呢? ( 偵查庭,我不斷的有跟檢查官說,我不知道對方是做非法的)

    6:此案的詐騙金額是 7000元台幣,有些文章有說,金額也是判刑的依據,那這

    樣會判多久呢?

    7:,自均不成立該罪,惟設如成立犯罪,此部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關係為

    該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這段話,我不了解意思,能幫我白話文

    嗎?是不是,有成立犯罪,又要怎樣,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