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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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18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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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或委任律師到法院進行訴訟,但例外可以委任不具律師資格的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這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而且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由未受過法學教育及養成的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所以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2.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就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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