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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小弟

  • 楊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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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13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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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小弟我前幾天發生車禍,在警局簽了和解和解內容為: ""由雙方各自負責賠償對方車輛受吮的部位,維修至受損前完好樣"" 有簽名 有蓋章 警察那裡也有一份 離開警局之後,我與對方在警察局寫的和解書旁 另外加了一些和解內容 這樣算有法律效力的嗎? 因為和解書上寫了雙方互賠償 可是對方私底下與我寫了 甲賠乙方上限4000 我乙方他甲方 當時我有講明4000元指機車車殼的部分 並沒有說整台機車的價錢 對方只願意賠償我4000元摩扥車維修費 而我賠償他2萬4千元修車費 對方硬要說 我白紙黑字都簽名了 只願意拿4000出來 那律師我想問 1. 私底下在和解書上增加文字內容 算有法律的嗎? 2. 和解書可以成立無效嗎?(我指民事法庭那種,警方說要自己去法院申訴) 3. 甲賠乙方上限4000元並沒有寫說是醫療還是機車費用 這樣我可以要求他要賠償機車的錢(1萬9)嗎? 而不是只賠4000 抱歉,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 小弟我很怕 我機車維修費沒有拿到 麻煩律師解答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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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13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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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您們雙方在和解上增加文字內容,在法律上仍屬有效. 二.至於上限4000元之解釋,您們雙方仍有爭執,仍要回歸當時訂約之真意.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