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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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20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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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之義務
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之真相,並且作證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證人之權利
證人到場作證後,依法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刑事案件被拘提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證人之處罰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
拘提之。
又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亦得科以罰鍰。
另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機關審判時,或於檢
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
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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