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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司清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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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0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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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另參照公司法第316條)。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清算事件:
    壹、聲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
    過之證明文件。
    (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後
    15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費用:免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
    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
    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
    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