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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強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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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4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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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好:

    想找桃園執業律師方便討論案由

    1.案由:分割離婚共有房產(我與前妻各持有二分之一),對方無法溝通.....

    因為房子無法分割使用所以會改成"變價分割"...

    將此價金平均分配共有人...公開變賣過程中..我也可以買回....

    對此了解實際流程與作業方式的律師...煩請留言!

    請告知大約律師費用與裁判費用等.....(需要打幾庭就可以判決下來...)

    謝謝!

    ===============

    法律依據:

    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 七月二十三日 施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參照)。依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題示情形,執行法院依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由第三人得標買受,依上開規定,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應通知共有人是否願優先承買,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於法律增訂施行後,已無爭議。

     

    二、

    惟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並未規定可溯及既往,對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發生之事件,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不適用該規定。此類事件,於第三人拍定之情形,仍應認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以期民法修正增訂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前後所持見解一貫。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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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4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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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有需要可以幫您推薦,請您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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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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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您....

    如果有律師對於以上我所描述內容願意瞭解與接受此案的煩請與我直接聯繫....

    因為考量案子討論方便...所以希望在桃園縣內有執業律師

    h222666@雅虎.com.tw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