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構成什麼罪
- 大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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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A小姐發現B小姐在B小姐自己臉書的塗鴨牆上貼文指名道姓內容如下
有本事你就繼續躲,還有你外遇的事那些見不得人的事情,
相信你也不怕人知道,有機會大家都會知道,還有臉出現嗎?
就看你要不要臉。
問題:
1.她是貼在她自己的牆上,但是她們有共同的親友會看到,約5-6個這樣有算公然嗎?
2.機車孔的事己經交由警察處理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尚未證實是A小姐
就指控是A幹的(先不管A,實際上有做還沒有做),這樣算毀謗嗎?
3.還有指控外遇的事(沒有所謂的通姦證據)(如果是真的,但這是個人隱私的問題)
這個可以告她什麼
另外B小姐寫黑函到A小姐家,說A小姐外遇的事,但B她沒有直接證據,而且信是用打字的,
沒有屬名,這樣是不是拿他沒辦法
- 陳國瑞 (陳國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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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大媽 的發言內容:
事實經過:
A小姐發現B小姐在B小姐自己臉書的塗鴨牆上貼文指名道姓內容如下
- 陳國瑞律師、會計事務所/E-mail aderson177@gmail.com/嘉義所(05)2782938/台南所(06)2981631 /FAX 0986849086
- 陳國瑞 (陳國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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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小姐發現B小姐在B小姐自己臉書的塗鴨牆上貼文指名道姓內容如下
有本事你就繼續躲,還有你外遇的事那些見不得人的事情,
相信你也不怕人知道,有機會大家都會知道,還有臉出現嗎?
就看你要不要臉。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1.基本上Facebook是一個非常公開化的平台,她的親友雖然只有五~六人,但非親有也可以點閱她塗鴉牆的內容,應該已經符合「公然」的要件了。
2.機車孔的事己經交由警察處理,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尚未證實,這樣有可能涉及誹謗,除非這件事情查證屬實,或A小姐能有相當理由確信這是事實才可阻卻違法 (可參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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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國瑞 (陳國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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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部落格發表文章批評某人婚外情,即使內容屬實,但因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因其以散布文字方式為之,行為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此外,依您所述,對方刊登的文章對您似乎有蓄意漫罵之嫌,這也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至於黑函,因為您也無法知道是誰所寄,可能無法提告。
若有進一步需求,可來電02-23710851與本所律師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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