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聲請閱卷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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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2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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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向現繫屬法院聲請??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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