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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公然毀謗跟公然侮辱 可以一起同時告嗎

  • 棠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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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4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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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第一次去警察局報警

    告了一名主管

    公然侮辱

    因為昨天離職

    同事問我為什麼離職

    我回說要和男友一起去大陸工作

    同事又問我 為什麼要去做什麼

    主管竟然說 去當慰安婦...

    而且 下班收拾東西 要走人的時候

    主管又在大家同事面說

    我是不是有偷東西呀

    我說我沒有

    我還問他

    我要偷什麼?

    他就說

    筆之類的

    我就說

    筆是我自己帶來的

    公司沒有值錢的東西讓我偷

    這名主管還繼續說

    那要脫光衣服搜身檢查

    我馬上說

    我才不要

    後來趕快跟同事們

    東西拿一拿下班

    下班後找了大家一起來我家聚餐

    我就跟大家說出我當下很不舒服的感受

    同事們就鼓勵我勇敢的去

    警察局報案 希望司法公正

    能給我一個公平正義

     

    當天晚上我就去警察提告

    警察說 我只需要一名同事當證人即可

    然後 警察是幫我送 公然侮辱

    後來在奇摩知識家 有人建議我

    可以一起告他毀謗 這樣就兩條罪名

    可是我不太懂

    是送一個案件就可以嗎?

    還是要分開提告?

  • 蔡明哲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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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4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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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3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6961號
  •  其實對一般的告訴人而言,提出告訴的客體是指「犯罪事實」,至於該「犯罪事實」究係該當那個法條,相對而言可能比較不是重點。所以你只要確定你要告的人、事、時、地、物有表明訴究的意思就可以了。

    但依你所述,之後你的老闆在辦公室的不法言論,應該不再你之前提告的範圍,所以你必須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