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T援交違反兒少法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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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11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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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您援交的對象是否已滿十六歲?如未滿十六歲,可能會涉及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之問題,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則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規劃辯護方向,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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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1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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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有收到傳訊通知,建議在前往檢警處接受訊問前,先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弄清楚相關法律問題再行前往,否則一旦在不明一切情形下自行陳述足以構成犯罪或不利於己之內容,後續即難以挽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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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1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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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罪,其構成要件上應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未滿16歲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發生性交行為,而著手實行刑法第10條第5項所規定性侵入行為才會成立,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應當不會構成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罪。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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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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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1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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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烏龜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蔡律師您好: 我說明一下好嚕,可能我在第一個留言的時候沒有說得很清楚
我於昨日也就是102/07/11早上接到電話,是國道警察打來的,詢問我是否有在101/10月份上UT南部人聊天室聊天,使用暱稱"XXXXX"上網聊天,就這樣心急的我就下午請假衝上去XX國道旁了,當然也就傻傻的被牽著走認了援交。
我在聊天室是遇到一位暱稱是XX缺(台中),然後就跟她聊起來,當中有談到約要多少?然後留下了我的電話。但是我也沒有接到電話,所以我也就不當一回事。也沒有見過面也沒有講過電話所以也就不知道對方滿16了沒。更沒有做過交易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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