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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不公~如何平反~

  • 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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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5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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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一下,我是因為職業災害在開刀後4個月就被公司解僱了,那麼我在長庚開立診斷書只有九個月,後因轉至他院仍請領傷病給付滿兩年,可是一審二審法官只就長庚診斷書才判決職災九個月而已,也判定和公司勞僱關係仍然存在,未就我於他院的勞保傷病請領來認定我仍於職災期間,因當初不知道請領傷病診斷書不用再單附診斷書(一張100元如還蓋傷病申請書的話還要多100元,因公司未給薪資,至生活困苦,所以就未再另請診斷書了),因傷病申請表上就有了,是我在他院醫生告知,所以並未再另請診斷書,不過我請領傷病給付我都有影印起來,裡頭也註明了我何時恢復工作能力,醫生均把何時恢復工作內容的年月日打x不然就寫仍未恢復,這部分我該怎麼辦呢?
        然而我向公司請求金額未達150萬,是不是就此不能再上訴了呢?法官在判決上有違誤,我該如何自保呢?且法院也將原領工資判成了平均工資,我是日薪的,為何法官會用平均工資呢?這法條上也也明確規範,我應是以日計薪,所以適用於原資工資的,法官自我意識太高了,我該如何平反,再者,公司高薪低報,至提繳退休金從到職就有短少了,我也一併提出賠償,且也向勞保局申請檢舉了,勞保局也回函請我向法院請求賠償,但法官卻要勞保強制執行,不過我問過勞保局,他們無法扣留公司的錢,所以才要法院判給我,這樣法官會不會太誇張了呢?   
        另外法院判我仍是公司員工,不過前題是公司在我職災期間解僱我的,難道公司不用補償我工資嗎?法院明顯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