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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想請

  • 宜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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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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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我的親生父親從小並沒有扶養過我們,父母已經離婚當初是判決共同監護,但是我親生父親他會在某幾期學費中突然挑一期出錢(國中國小高中可能各有一學期出過學費),並將單據全數留下,近期也常會提到他有出錢過的證據他都有留著,媽媽擔心父親以後會告我們棄養,所以想詢問有甚麼方法我們可以先跟他切斷關係呢?
  • 鄒玉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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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0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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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 │ 律師證號:89臺檢證字第4514號
  •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除非給他人收養,否則父母子女間血緣關係是無法斷絕的! 其實你可以用你自己的名義或用你母親的名義,向你父親請求給付「扶養費」,若經過法院裁判而不給,就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在你尚未成年的時候,並未對你盡到扶養義務,依現行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你是可以不須奉養的。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判決你父親應給付扶養費用給你,若他沒給日後帶他要求奉養時,就有法定理由拒絕他了。 太平法律事務所 鄒 律師 TEL:03-4269505,0936588909 電子郵件:teiping@ymail.com 地址:中壢市裕民街26之1號9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