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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仲介交易糾紛

  • 詹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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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6 17:06 
  • 文章人氣:3217
  • 個人積分:6
  • 本人於今年3月委託房屋仲介代為售屋,簽定之初,曾詢問經紀人是否有ㄧ般約及專任約兩種,該分公司表示只有專任約且6個月的簽約期,因急於售屋遂簽下合約。約滿將近,房屋仍未售出,經朋友的介紹,表示有同事想買我的房子,本人告知須等與仲介約滿方可賣予其同事。10月1號約滿後,房屋仍未經由仲介賣出,本人方答應將房屋賣予其同事,今日收到房屋仲介存證信函,表示本人的房屋於約滿兩個月內不得售予仲介公司曾帶看之客戶含2等親之內,控訴本人違背契約。就本人認知,房屋能順利銷售是透過本人朋友介紹,且是等待與房屋仲介合約期滿之後才自行覓得買方,至於買方是否曾是房屋仲介所帶看之客戶,本人當然不得而知。契約期間,來看房之買方亦未曾與本人做過任何交談,房屋仲介亦未曾告知來看屋民眾之身分資料。今日本人房屋經由自己努力順利成交,房屋仲介有何理由要求服務報酬?

  • 吳磺慶 (無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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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7 03:34 
  • 文章人氣:764
  • 個人積分:40
  • 律師評價:6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551號
  • 仲介的要求並不一定合理,且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 吳磺慶律師 台北市松江路139號5樓之2 02-7703 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