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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契約(離婚協議書)上若有註明贈與,事後可取消嗎

  • A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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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5 15:12 最後編輯日期:102-07-2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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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本房子夫妻是2人共同持有,離婚時,協議書上明白說明,雙方不得變更所有權內容,否則須賠償對方100萬,而且監護人父親必須在孩子20歲時要把房子過戶給孩子(前妻才肯離婚), 孩子跟著父親!
    2年前,孩子14歲時,前妻過戶給孩子的父親,目前房子已是父親一人所持有!
    當初協議離婚是公開且有公証(和証人的),這算不算是"公証的契約"?
    如果是有公証的契約,生活過不下去,把房子變賣掉,除了賠償100萬外,還會有什麼刑責或問題嗎?
    第二個問題當初他前妻也"變更"所有權,把房子給他,這部份也是可以向她索償100萬嗎?
    第三個問題,孩子今年16歲跑去母親同住,母親搶監護權在即!
    想知道房子若已變賣,標的物消失後,是否就可以不用過戶給孩子! 免得糟母親利用!這樣是否會違反契約內容?會有什麼形責和問題?
    第四個問題,若變賣是可行的,多年後,重新買房,(不是原來之標地物)還須遵照契約過戶給孩子嗎?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的幫忙了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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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8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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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算是公證契約。若因經濟窮困,變賣自己的1/2財產並不會有問題,100萬元賠償也有減輕的可能。 不行,這與契約目的不合。不能機械式解釋契約。 變賣後是給付不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100萬元。 上述3已經賠償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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