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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六個月期效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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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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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沒有把你跟對方的關係(夫妻?朋友?)為何事起爭執寫明,很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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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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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沒有把你跟對方的關係(夫妻?朋友?)為何事起爭執寫明,很難回答

    對方是我前男友的前女友,因不滿復合不成,而執意是我介入他們的感情,她先前騷擾的記錄其對象也是我前男友以前的女友和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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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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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另外,她根本不可能知道我的信箱,因為那個信箱是某個社群網站專用,從未用在其他用途 ,我也沒有告訴過別人。

    而先前我的帳號就被入侵過,並用對方的帳號以及盜用我前男友的帳號公開發言辱罵,指責我是第三者,但是她辯稱不是她所為並且已抓到該名駭客,可是卻在事後用同樣的帳號繼續在網路攻擊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