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土地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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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0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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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共有土地分割之稅負,依據法律規定,公同共有及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價值減少者,應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所有權人之間可能會有所相異。另外土地價值之計算,是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如果是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導致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有取得農業用地證明的話,是可能免納土地增值稅的。
所以還是要依個案判斷,請依上面的法律規定自行評量是否要繳納稅負。
(參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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