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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

  • 心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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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8 15:28 
  • 文章人氣:3018
  • 個人積分:4
  • 事實經過:
    我朋友在六月底晚上約十一點左右,在路上發現散落地上的鈔票,
    撿到一萬元左右,在現場等了半個小時後,
    未見失主返回,想說時間很晚就先回家了..

    事後未拿到警察局報案,大概在七月二十號左右,接獲警察電話,
    失主已經提告..

    其實也不是不還,不然當時怎會在路口監視器下等了半小時.
    錢也都放在另一個包包未動..

    她以為監視器有拍到她 找得到人 就不急著拿回去
    結果放著就忘了 她不知道會那麼嚴重 大家都念過她了 只想快點結束這事
    (知道事情的人都忘了那筆錢的存在 以為她拿去了)

    警察是希望私下和解,昨天打給失主,她一提要精神賠償,
    我朋友就掛電話了...

     

    問題:

    1.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這是改告民事責任嗎?

    2.如果沒有和她和解,會影響判決嗎?會一直跑法院嗎?

    3.法條上是寫罰金五百,折合新台幣是一千五百嗎?
      這樣是不是就會留案底? 不和解的話就多就是被罰一千五嗎?

    4.爬文有看到無因管理,有點不懂此意思,能適用嗎?效果是什麼?

    5.這是非告訴乃論罪吧?能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