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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離婚後小孩教育費定義

  • 櫻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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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9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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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想請問各位,我與我前夫離婚當初協議書上說明共同監護教育費由他負責,

    在幼稚園的時候,學校校外教學、畢業紀念冊、課後才藝,及現在八月銜接小學的課程,

    前夫都回答不屬於教育費,請問教育費的定義為何?小孩及我的權益在哪?

    現在小孩要上小學了,之後的課後安親費及學校內雜費(如校外教學、學生保險、營養午餐.、.等)

    後續只要他再說不屬於教育費較可以不用出了? 法律的定義為何?我針對他無賴的行為有什麼法條依據?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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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30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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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法律不可能就教育費作定義 2.你還是看你們當初協議時的真義 你提出證明 向法院訴請對方給付 原則上應該還是會參酌一般社會常情去認定 並不是對方說了就算數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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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01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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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議提告要求對方按月支付固定金額比較實在,是否為教育費並非對方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