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持有搖頭丸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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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16 09:52 最後編輯日期:102-08-1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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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所涉及的搖頭丸是二級毒品,且驗尿採證證實有施用的情形,是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罪,而持有行為是施用毒品的當然過程不另論罪,初犯施用毒品罪,應送觀察勒戒,不過檢察官可以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來作處置,而在實務上有些施用毒品案件是沒有開庭,檢察官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有此種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情形的話,建議您最好儘快聲請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才是,否則一旦法院裁定下來,就得依法觀察勒戒執行了。
其次,驗尿採證無法證實有施用的情形,本件還是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罪,可以就持有行為直接論罪科刑。
另外,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有可能有累犯加重其刑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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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1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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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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