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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持有搖頭丸

  • 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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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16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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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今年初持有二級毒品搖頭丸(驗尿沒被驗到,因為沒用只是持有1顆)後來有被判刑易科罰金。後來過不到半年,我被警察釣魚,身上有1顆搖頭丸,現在不確認驗尿結果,如果被驗尿驗出的部份算是初犯這樣可以醫院戒癮治療嗎??初犯百分之百可以,但是我之前有持有過;請問此初犯的定義是說百分之百無任何案底還是說針對服用毒品被驗出的初犯呢?還有我想了解之後第二次的判決的方向,有可能會被判多久,因為可能會影響到我的工作家庭,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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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16 09:52 最後編輯日期:102-08-1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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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所涉及的搖頭丸是二級毒品,且驗尿採證證實有施用的情形,是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罪,而持有行為是施用毒品的當然過程不另論罪,初犯施用毒品罪,應送觀察勒戒,不過檢察官可以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來作處置,而在實務上有些施用毒品案件是沒有開庭,檢察官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有此種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情形的話,建議您最好儘快聲請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才是,否則一旦法院裁定下來,就得依法觀察勒戒執行了。

    其次,驗尿採證無法證實有施用的情形,本件還是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罪,可以就持有行為直接論罪科刑。

    另外,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有可能有累犯加重其刑之可能。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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