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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格內可否任由住戶使用

  • 阿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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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3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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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區大樓的地下室依照使用執照上表明確認為防空避難設備。當初汽車停車格是用買賣的,機車停車格則為社區管委會所有。現在問題是,停車格內到底可以放至哪些東西? 有住戶甚至蓋起發電機。 另外社區公設用地,是否可以因為管委會的同意就任意給他人永久性專用? 一樓藉由自己擁有1/5的票數又是重要委員,私下決議將一大塊公設用地給他的房客放了六台以上的冷氣主機這是可以的嗎?一般住戶經過那裏還會被罵被念,這有什麼辦法可以強迫它們把那些障礙物拆除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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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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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車位及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須回歸社需住戶規約之約定,如未約定或有爭議,可經由住戶大會確認,但仍不得違反使用執照,倘若住戶大會仍無法達成共識,亦只能在不為違反使用執照為使用,至於公共設施用地任一住戶都不得占為己有而自行使用,否則任一共有人皆得訴請法院請求返還.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