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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第一期契約中訂定應盡義務,之後續約時卻忘了補上該怎麼辦?

  • 立志讀法律,最後讀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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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07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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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大好,小弟我幾年前向一位房東承租房屋至今(三年多了),最近因一些因素想要提前解決,但卻發現這一期的合約中忘了寫上「乙方提前終止和約時,應盡的義務」

    但是我看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合約中,我都有在合約的最後面附加上一條「乙方欲提前終止合約,需提前一個月告知」這條,房東也都有蓋章同意,而且這條是房東第一年簽約時自己提出的。可是到了第三年和今年的合約時,因為便利商店賣的租賃契約有改版,我不知怎麼的就忘了把這條合約加在最後面了...以致於現在房東一直說要提前兩個月告知,不肯退還押金

    請問在法律上,我還站得住腳嗎?


    p.s.
    因為房東好像都沒什麼在看合約的,都是叫我合約快到期,就寫一份新的拿去管理室放著,等他來蓋章。而他蓋的章,一開始是有文字修改處都有蓋印,一直到今年續約時,就只是隨便找個空白處蓋章而已....以至於目前雙方應盡的義務有點模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