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公司法第59條的意思是什麼,該如何解釋
公司股東兼董事即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錢嗎?
另外我想再請問一下公司法第100條:
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如果今天公司資本總額100萬,股東也只有老闆一人,然後向另外三人私簽合約說他們有股東權益並且向此三人索取投資股本的金額,並說此三人有管理公司的責任及義務,但是至始到終,都沒有將此三人列入股東名簿裡,請問這樣還算是股東嗎?而且此三人中有兩人是以先付80%,另外再付20%的方式補足投資股本的金額,請問這樣的情況是?
先感謝各位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