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兩岸的收養問題請教台灣夫妻收養大陸非婚生子女收養方:男-台灣人-(A);女-大陸配偶(已領台灣身分證)-(B)出養方:男-女收養方(B)的姐夫; 女-女收養方(B)的姐姐想問:若在大陸已作成收養公證台灣方面, 因男方(A)反悔不想繼續辦理收養, 而不到台灣法院聲請收養或聲請收養後再申請撤銷那兩岸的程序效力如何大陸方台灣方
以上問題請教
只要台灣這邊沒有辦好,法院沒有下裁定准予收養,那台灣這邊就不生收養效力,
至於大陸那邊要看大陸法規處理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至於大陸那邊要看大陸法規處理... (恕刪) 有那位大律師可以告訴我: 大陸那邊的法規處理方式..
至於大陸那邊要看大陸法規處理... (恕刪)
有那位大律師可以告訴我: 大陸那邊的法規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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