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提前解約
- guav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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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07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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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與房東訂約是102年9月1日~103年6月30日
因為個人因素希望提前解約
但契約規定如下:
契約期間內乙方(承租人)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讓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請問這樣是否表示我的押金連同1年的租金費用,都全部拿不回來,這樣的合約是否有違背法律?
若我現在依照民法之規定,現在通知,1個月後退租(先期通知),能不能適用民法454之規定,將我之前預繳的退還,還是我必須依照以上租賃契約的規定,全部不能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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