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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的問題

  • chu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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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9 12:59 
  • 文章人氣:1250
  • 個人積分:22
  • 跟之前的公司的勞資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想請教的是:當時勞資糾紛調解的時候,公司擺明不給錢

    現在等到去提告後才給錢,所以簡易庭給我的公文如上所述,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而且公司提說勞資糾紛後就給我薪水 但是當時的會議紀錄上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