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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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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12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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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倘若本人(外勞仲介業務)與公司(外勞仲介公司)是承攬及委任之關係,承攬客戶至公司後,若客戶引進外勞,則本人每個月向客戶收取外勞服務費後繳回公司,然後再與公司各分得50%,然今年公司主管藉故不發放我六月份的服務費獎金,因此我也先扣住七月份服務費暫不繳回,向公司會計人員表示只要公司把該給我的獎金給我,我一定繳回,否則我繳回七月份的服務費了公司的獎金一直不發,不就被當白痴。因此本人想請教,若是承攬及委任關係,我可以對公司的款項行使「留置權」嗎?亦即扣除屬於本人的部份,其餘繳回公司,這樣妥當嗎?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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