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被查到
- 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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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19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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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好意思打擾您 想請教幾個問題
一位朋友甲被警察釣魚.被查出身上持有搖頭丸1.5個和非常少量愷它命,
在警局時因為警察恐?,
筆錄為有承認曾經約半年前有食用.
持有的東西約是一年前在夜店由不知名的友人所給的.
但是當晚在偵查庭時,面對檢查官才得以說出.
表明身上的東西並非自己所擁有.
因為朋友甲有上夜店習慣,東西可能是在夜店時無意間被其他人放進去,
有可能是在夜店時,其他人擔心會有臨檢,所以將東西塞到朋友甲的包包裡.
並且朋友甲也表明自己並沒有食用.
案發地點是在台北市,朋友甲也是住在台北市.
請問接下來要如何處理
1.驗尿結果尚未出來.在這之前需要做任何處理,以免被直接勒戒或是判刑?
2.可否更改法院傳票地址,以防家人收到傳票.朋友甲的戶籍地和居住地一樣.
3.驗尿結果為陰性或陽性,該如何處理.(猜測陰性的結果比較高.)
4.對於上身持有的部份,因為真的不知所為何會出現在包包裡,請問要如何處理才能處理?
5.在偵察庭對檢查官說的是沒有食用持有,但是在警局時是承認有,兩個答案不一樣該如何處理?
6.是否有可能成為緩起訴處分,或罰金,或勞動,或是其它不用勒戒被關的方式.
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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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0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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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文書送達部分,您可向地檢署詢問辦理變更送達處所之相關事宜。
2.本件初步來看涉及施用毒品罪及持有毒品罪。
3.施用毒品罪部分,如果驗尿採證之鑑定結果呈現陰性反應者,尚不能僅憑自白有施用毒品,即加以認罪科刑或起訴。
4.持有毒品罪部分,可以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件應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責,又若您所持有之持有第三級愷它命在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下,則不會構成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罪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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