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與A女於今年4月因發生關係而懷有小孩,
二人未有婚姻關係,將來也不會有,本人不打算要這個小孩
但是A女不顧反對,堅持要把小孩生下來,獨力扶養(預產期是明年2月)
目前二人打算簽訂協議書,
內容為:1.生父不得與小孩有任何接觸,包括探視、認領
2.生父將來有必要的話,放棄小孩的監護權
3.生母放棄對生父強制認領的權益
若雙方都簽字同意的狀況下
想請問:1.這樣的協議書內容是否會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親子關係方面)而失去效力?
2.將來小孩是否還是具有對生父做強制認領的權益
請幫忙解答疑問,十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