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父母親兄弟之負債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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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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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提到的問題可以參照民法第1138條及第1176條之規定,設若第1順序及第2順序之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的話,會由第3順序之繼承人(兄弟姐妹)來繼承,此時您的父親才會繼承您的伯父之負債,您的母親與您本人則非令伯父之繼承人,而是在令尊過世後再轉繼承您的伯父之負債(繼承您的父親先前所繼承令伯父之負債)。
另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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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6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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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律師回覆。想再了解一些細項。
另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如果我們都沒有收到通知,是不是我們都不知道,所以就從我們"知道"的三個月開始算呢?
2. 查了一下法條,有關"限定繼承"一定要"有人申請"才能行使限定繼承嗎?
因為wiki 限定繼承 最後註明:
中華民國民法自2009年修正後,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繼承模式,亦即採取一般所理解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僅就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90%E5%AE%9A%E7%B9%BC%E6%89%BF
不知道這是正確的嗎? 有最新的相關的法條可以跟我解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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