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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謝謝您的答

  • i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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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0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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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謝謝您的答覆 之前請教您,而您回覆我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發現瑕疵並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物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民法第365條定有明文。你的房子才買兩年,而瑕疵也才發現,故你對於前手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尚未消滅,但須立即通知,並於六的月內主張權利。 我寄存證信函給我的前屋主請他出面處理,而今天收到他也寄存證信函給我,他認為當初交屋簽的買賣契約內載明擔保是6個月,而今已過二年,期間因地震或其他因素導致漏水,也引用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所以他不願負責,請問買賣契約內的擔保只有6個月跟民法第365條是否有衝突呢?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呢?是否先找人施工再來只有上法院請求判決一途嗎?謝謝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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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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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確認合約條文究竟如何記載,如果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該約定即屬無效。 二、倘日後進行訴訟,我方需就嗣後始知悉瑕疵乙節負舉證責任。 三、可先回覆對方:因對方拒絕修補瑕疵,我方將自行修補,嗣再向其主張權利等語。並將修復過程拍照及蒐證,以便日後請求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