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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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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0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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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於102.10.03凌晨酒駕被攔檢.酒測值1.09.第二天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開庭時法官只問我筆錄上的事.然後就把我飭回.請問一下.我現在是等判決嗎?還是要再開庭?什麼時候會判?判決書多久會送達?我沒前科.也沒肇事.第一次酒駕被抓?刑責會有多重?謝謝解惑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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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0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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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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