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緣無故被告傷害罪
- 阿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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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10 23:39 最後編輯日期:101-07-11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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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我的案件是因為大約前年4月份我的朋友大約7.8人去高雄海洋之星(星光碼頭)打人砸車,監視器拍到其中幾個人的車牌,有兩個人在前年年底的時候已經判完賠錢了事,但其中一台車車主姓名是我,我幫一名女性朋友辦分期付款的,結果我被請去做筆錄(當時作筆錄的時候已經過很久了)事情我也不太清楚,警方問我的時候因為過蠻久了所以我很模糊,當時筆錄作玩的時候我也有請警方幫我調查之有利的證據,可是就在今年卻傳我出庭,並把我列為被告,因為對方說我是車主,所以硬說我有去,也請人作證說我有在場,可是當時我事實真的並沒有去,我也有一位女性友人可以幫我證明,但她未滿18,現在才17歲請問可以出庭作證嗎?因為她當天晚上睡我家,我想請問我該怎麼做?
當時的監視器警方說兩個月就清除了,所以好像沒有其他的監視器畫面!
7/18就要開庭了,我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律師大大們幫忙我好嗎?
拜託
- 賴政廷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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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1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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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無罪推定原則,犯罪事實必須依證據認定之,沒有證據的話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法院要下有罪判決必須要有確實證據。由於滿16歲者是可以出庭具結作證的,所以可以請她為您做出不在場證明,交代您在案發時間的去向。對於檢方及告訴人的指控,您應該盡量找出違誤之處加以反駁。例如當時車輛是由他人使用(比如說您是幫誰辦貸款,是幫誰登記,誰在使用),縱使車輛在現場仍不代表車主就在現場;以及詰問證人在案發時是否真的有看到您在場進行犯罪等細節,以推翻對方的證言。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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