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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解答

  • 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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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0 21:16 
  • 文章人氣:641
  • 個人積分:4
  • 我的情況是前公司告我詐欺,事件是我在前公司任職時有拜訪過的客戶(甲客戶),而之後離開前公司,到現在公司,為拉業績,到甲客戶家裡拜訪,當時發現前公司有尾款未收,因氣憤前公司種種,而收取那尾款,也冒名簽了前公司的收款單(沒簽全名,只簽一個字)。事後想想不該如此,隔天在回到甲客戶家,送還收取款項,並告知甲客戶實情,客戶回說已有去備案,但未做筆錄,既已送還就當是誤會,客戶也撤銷備案,告知當做無此事,決不會出面為前公司做證。事後前公司發現,因而提告詐欺,也影印了當時冒簽的單據,法院也寄來了傳票。請問此案是否能成立。成立的話又會判多重。我沒有案底。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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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1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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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應同時構成偽造文書罪及詐欺罪(既遂),此二個罪名均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依法並不會因為被害人撤告而終止刑事追訴程序,若您沒有前科的話,建議可設法在偵查時向檢察官陳明已於事發隔日歸還款項之事實,配合調查並承認犯錯知道竣悔,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若能得緩起訴處分,應該是最圓滿的處理結果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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