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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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1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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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離婚時, 法官將4 個小孩的監護權, 2 個小的判給男方, 2 個大的判給女方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個月2萬的扶養費, 女方也須支付男方每個月2萬的扶養費.
只要有一個月不付, 就視同當年度一次到期.
男方收到法院判決書後一個月, 一直等不到女方通知銀行資料,
所以他主動寄存證信函 (附上自己的銀行資料) 請女方提供她的銀行資料,
以便進行支付的動作, 但女方一直不理會也不回覆.
想請問, 目前有4-5年的時間是雙方都要互付對方 2 萬, 是打平的情況, 這筆費用 可以先彼此都暫時不付嗎 ? 4-5年後, 大的成年時, 男方已不用支付扶養費給女方, 女方等到那時再來付小的扶養費, 是合理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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