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我今年4月在郵局被推銷健康食品,那時我未滿20歲,再民法上,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算是未成立的,那時因為不懂,就簽名了用分期付款,也付了不少錢,因為負擔不起了,所以想問要解約可以嗎?但我8月底剛滿20歲,法律上是以當時我簽的開始算嗎?
你未成年時簽的契約,需要你的法定代理人承認或等你滿二十歲之後承認才有效,你可以發個信函用你和你父母的名義,向對方表示你們不承認該契約有效,契約應溯及的無效。接下來,你們雙方應該互負返還義務,你需要還對方東西,對方還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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