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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書後續問題

  • Joseph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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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3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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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專業律師們好

    本人我日前遭酒駕汽車撞上

    日前已經簽署和解

    何解內容是

    甲方為對方
    乙方為我方
     

    一、 甲方願支付乙方新台幣兩萬四千元整。(全部損失不包含機車修理費)

    二、 乙方機車修理已由甲方維修後於101年7月6日歸還乙方。

    三、 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次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乙方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罪)。

    四、 強制責任險由乙方自行檢附醫療單據向甲方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辦理強制賠償事宜。

    五、 並於101年07月12日  時  分  地點:

    簽此和解書作為和解依據,甲方並當場以第一條和解內容內所敘述之賠償金額,現金現場交付給乙方。




    現在問題是第一點
    對方事後要求我將所有維修後的發票和屍體交給對方
    實際上在我個人定義的第一點是包含所有財損和精神損失還有無法工作之損失
    但對方願意以第一點價格作為和解
    那對方現在要我給他維修發票
    我有必要履行這項要求嗎?
    和解內容內並無提到此點要求此點

    *如果需履行要求的前提下未履行

      會有甚麼相關罪名會成立嗎? 例如詐欺

     

    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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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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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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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7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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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因為第一點中已經明確訂立給付金額,而且也沒有約定您要提供任何單據,所以您原則上不需要給付維修機車的發票和殘存物,因為和解契約屬於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既然雙方在契約中並未約定您應該給付維修機車的發票和殘存物,對方是無理由主張的,而且雙方既已約定賠償數額,雙方不得就真正的損失數額再作爭執或主張。

    (2)如果未履行和解契約的義務,除非對方在簽定和解契約時就有詐騙故意,施用詐術訂立契約,否則原則上是不會成立詐欺罪的。不過一方違反履行義務時,他方可以依和解契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違約方按照和解契約給付。

    (參照民法第736、737條;刑法第33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