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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部分問題

  • 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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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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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

    本人於100年10月12號發生職災,於工廠不慎被壓縮機壓到腳
    結果腳掌骨折

    而醫生開給我的醫療證明,我有請人拿去公司請假

    我的薪資是25000元,也已經請假致101年1月12號 ;

    修養期一共是3個月

    我想請問的是

       現在公司只給我百分之30的薪資,11月份薪資給我7500元

       扣掉勞健保後只剩6千多元,而我每個月必須負擔車貸,電話費,生活費

       等等 ....  6千多快根本不夠我用,而勞保局的百分之70給付,

       1.我還"沒修養完畢前",可以自己先去申請嗎?還是一定得由公司去申請?

    (公司打算等我復職才請)

       2.那如果我自己要去申請,我需要先去醫院再申請哪些資料呢?
      
       另外,因為卡在年底,而我是100年9月1號才進公司,

       3.年終部分公司應該給我嗎?還是因為我才做沒幾個月又外加上受傷

    公司有權不給我呢?


    以上三點希望有大大可以給我解答,拜託><  我好缺錢,打去公司問小

    姐,他回答我說這是公司總經理下達的命令,難道我真的要到處借錢

    來繳交我的開銷嗎><    ....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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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0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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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根據勞基法規定,職災期間雇主應該要支付全額的薪資,而非部分薪資。又根據勞基法,薪資不得預扣,也就是說不可以隨便找個理由就扣薪。

    勞保的部分是另外的補助,不應該與薪資混為一談。你可以向勞工局檢舉你的雇主,請勞工局出面要求對方支付你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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