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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國被朋友盜取金錢

  • 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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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31 17:03 
  • 文章人氣:1615
  • 個人積分:4
  • 這件事情嚴格說起來我也不知道算是偷竊還是詐騙

    所以PO這個主題求助

    我之前在韓國工作薪水為現金制度

    後因故須離職返國,詢問公司幹部說剩下的薪水可否用匯款的

    幹部告知須於發薪日前三天給他相關資料,才能辦理薪資轉帳

    但因為我必須馬上返國,所以無法留到發薪日前三天

    所以委託一名不是很熟的台灣朋友代為辦理(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跟電話)

    回國之後他在韓國告訴我說,薪資轉帳要1個月才能匯入我台灣帳號

    我不疑有他,就等了1個月。但是錢一直沒有匯入。我就撥電話詢問韓國主管

    他說錢早已匯入,但是經過了解,匯入帳戶疑似不是我在韓國的帳戶

    而那位朋友也說他已經提供我的帳戶給公司匯款了

    現在懷疑那位朋友是把薪資轉入他的帳戶

    而他人現在也已經回台灣,我有連絡過他一次,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之後就連絡不上他。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解決?

    可以到法院提告詐欺偷竊侵占偽造文書嗎?

    法院會受理嗎?

    而我自己也有做了一點功課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
    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
    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等),一樣得按刑
    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

    依本國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限。
    然而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這樣我是否該自認倒楣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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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7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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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我國刑事政策主要是屬地主義,因此縱使行為人、被害人都是台灣人,倘若在外國犯罪,還是必須符合例外的屬人主義規定法院才會辦理,由於本案對方可能涉及的侵占罪或詐欺罪,均未符合規定,因此難於我國法院做刑事訴追,本文深感遺憾。

    2、但是,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可以請韓國公司那邊提供相關資料,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對方返還該筆款項,因此您無需自認倒楣。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