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由分行人評會評定前年度考績,但本人該年度獲記嘉獎並有全行第一的績效,卻被打乙等考績(全行41人被打乙等8人,該年度全行獲記嘉獎者含我全行不超過5人),目前已向行內申訴,若未獲更正則會再向上級機關申訴
想請問板上各大律師,若在制度內未獲處理,走法律途有無勝訴可能?!以及若可能,該起訴理由會是什麼?
個人認為分行人評會是公器,而評委未公正執行職務,致使機構公正威信與個人權益受損;且除此之外,有評委因私人因素護航績效不佳者獲甲等考績.如此是否有瀆職之嫌?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現行公務人員救濟制度,因考績不利益所得提起申訴、再申訴部分(非丁等類),尚無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深感遺憾。
2、有關人評會委員的部份,倘若可以蒐證證明收受不法利益,或是違法濫權,確實可能構成刑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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