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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今年的

  • k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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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4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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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在今年的三月與前夫離婚 並約定每月給付孩子的扶養費 月給7千元台幣 但在今年七月 (也就是離婚後四個月就沒再給付孩子的扶養費) 我在8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如一期未給,視同全部到期) 但我前夫提出異議 理由是他目前有負債 但他同時向法院告我 妨礙名譽 我實在百思不解 因為離婚後這半年多來 我們已失聯 如今我等傳偵查庭 我需要準備什麼嗎 我連他拿什麼來告我都不知道 還有離婚協議書是他請的律師 共同見證協議的 可以再四個月後反悔不給扶養費嗎? 而且月給7千 實在非常少.. 通常法院會如何判決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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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5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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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果已經到期部分 你可以跟他請求返還 法官會依照雙方協議數額去判定 2.未到期部分 可以子女為請求人 這部分應該不會受到父母協議數額拘束 3.對方如果指摘不實事項申告 可能有誣告罪問題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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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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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有一期未付其餘視為到期的條款,就可以請求一次給付全部數額,

    這樣比較可以減輕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