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違約金之效力
- 張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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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10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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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公司簽訂五年工作契約,如未滿五年離職必須給付當月勞務報酬五倍為罰款
已於預計離職日之三十日前遞出辭呈,公司堅持本人必須給付五倍違約金
根據勞基法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本人已履行三年六個月,是否可依照已上條款終止契約且不必給付違約金?
另外
本人在職期間無職業訓練、無訓練成本、公司無額外投入成本
且本人勞動替代性高,離職後不影響排班,已知一位應屆畢業生即將取代本人職缺
僅有依照工作表現之加薪條款而被加薪,是勞務對價關係,並非五年期間相對的額外補助
該合約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有待商榷?
感激不盡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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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9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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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之規定顯有違反勞基法之虞,若對方公司要強制要求您履行,則您可以拒?,當然對方公司有可能上法院告您,但您可以提出抗辯,實務上也不乏有此勝訴之案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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